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依照現行法規,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次年起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但卻有民眾黃先生發現,其所有位於重劃區內供原有房屋使用的土地,在重劃期間卻被課徵了地價稅。
新竹縣稅務局說明,黃先生因為持有的土地在辦理重劃期間仍提供作原有房屋使用,所以不適用免稅的規定,但在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然可以減半徵收2年。以黃先生的案例,土地在111年重劃完成,地價稅自112年起減半徵收2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的規定,是以重劃後的土地為對象,非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所以重劃地區內土地原依規定免徵或減半徵收地價稅者,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影響其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減半徵收期間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寺廟用地及學校用地等優惠稅率,或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者,土地所有權人仍可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的話,當年就可以適用,如逾期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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