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驟降低CFC暴風衝擊

好房網/新聞中心 2022-07-19 17:58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預計於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距今生效日僅剩不到半年,不論營利事業或個人持有符合條件之境外公司者莫不積極把握黃金期間商討因應對策。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瑞峰今(12)日建議,營利事業及個人應把握僅剩的不到半年時間執行「加緊評估影響程度、籌劃可能因應方案、執行調整程序」等三個重要步驟以降低CFC暴風衝擊,其中調整因應戰略尤其重要。

會計師建議,把握CFC生效前黃金期間,調整戰略解析起手式。圖/取自pixabay
節稅。圖/取自pixabay

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及個人首先應盤點所持有之哪些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將適用CFC規範,其中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認知尤其重要。首先,並非所有境外公司皆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而適用CFC規範,將影響受CFC稅制影響之境外公司多寡。

其次,於籌畫可能因應方案時,避免使用目前及未來可能被認定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亦即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應有正確認知,以避免調整因應短線操作而忽略反避稅是長期發展趨勢。

依據CFC相關規定,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稅率20%之70%者(即未超過14%)或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依此,財政部於107年9月28日已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包含36個稅率低於14%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另有31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其中除包含台商常採用之免稅天堂境外公司外,亦包含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

張瑞峰提醒三點注意事項。首先,前述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適用CFC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之;其次,財政部將於CFC施行時,重行檢視名單並正式發布公告。最後,應特別注意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以該特定稅率或稅制依前項規定判斷之。

他提醒營利事業及個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採滾動調整,CFC因應不宜短線操作,仍應回歸評估境外公司存在目的、定位、功能及影響程度從長計議,方能符合不可逆之反避稅發展趨勢。否則即便成立境外公司利用特定類型企業操作特定稅制,不僅負擔高額設立維持成本及面臨不可知之稅負風險,終究需面臨相關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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