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怎報房地合一稅?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交易房地產別漏「這些規定」

好房網/新聞中心 2022-07-11 16:46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房地合一稅2.0)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應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就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課徵差別稅率45%、35%、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若屬於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機交易房地產,應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如果是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產,應按個人規定辦理,於移轉登記日(如為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股份或出資額為交易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央行限縮土建融資貸款,加上營建成本高漲,房市業者更直言今(2022)年8、9月恐會出現一波建商倒閉潮。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中區國稅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是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的房屋、土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所有權登記主體有別,因此,在2021年7月1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舉例表示,甲企業社以房地買賣為業,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全年度房地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填入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屬欄位,另將110年6月30日以前房地交易明細填入申報書第C1頁,110年7月1日以後房地交易,免填申報書第C1-1頁及第C1-2頁;甲企業社結算全年所得額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減除屬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額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甲企業社資本主應將減除後金額100萬元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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