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回復58筆原保地權利 56名原住民獲頒權狀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2016-02-26 06:19


花蓮市公所舉辦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儀式,頒發原保地所有權、設定地上權及耕作權證明等共58筆土地權狀給56位原住民族人,市公所表示,原住民族人們自祖先傳承耕地並符合民國77年以前便開始耕作使用的規定,歷經提出申請、審核辦理、他項權利取得後持有五年等手續流程,才於2016年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花了近數十年的歲月才得到合法使用土地的證明,未來也將持續協助族人辦理土地權利回復,讓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能夠代代傳承下去。

目前花蓮市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區域大多集中在國福社區與民孝里內華東部落,許多原住民族人為了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從民國八十幾年開始,向政府申請將祖先耕作的土地劃編並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由於牽涉範圍相當廣大,也涉及許多相關部會,包括原民會、內政部、公產機關(國有財產局等) 、縣政府等地方政府,且申請人也要出具相關證明與保證,才能夠開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申請程序。


會中由市公所主任秘書陳志強逐一頒發相關權狀,包含了3張原保留地土地所有權狀,38張設定地上權狀、以及15張設定耕作權狀,包括縣議員笛布斯‧顗賚、市民代表平島‧部定、李正文與花蓮市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等人都出席見證這個重要時刻。

陳主秘表示,未來公所將持續積極協助族人辦理土地權利回復,也會嘗試加速行政流程,以縮短族人在申請期程時所耗費的等待時間,也期望屬於原住民族人的保留地可以代代傳承下去。

族人們拿到證明書的那一刻,激動的心情全寫在臉上,經過數十年的歲月,他們才能夠合法使用祖先傳承下來的土地,他們表示,從年輕等到頭髮花白,終於取得這份證明書,他們要將取得的原保地持續傳給子孫,也象徵著把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權利傳承下去。

市公所也提醒,族人在取得原保地的土地他項權利後必須遵守的三不原則::(一)不可借予他人使用(二)不可私下將土地與他人借貸(三)不可轉租、轉讓、高額設定抵押予他人使用。以免經查報後因違反原住民保留地持有相關規定,該筆土地可能受到他項權利塗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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