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於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後,機關團體負有相關法定義務,花蓮縣政府政風處為使機關團體內辦理政風、人事、採購及補助等業務人員瞭解利衝法修正後相關重要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新法遭到裁罰,謹於日前與監察院於縣府大禮堂就新修正之利衝法辦理專責人員宣導說明會,邀請前述人員參加並進行意見交流。
本次講師監察院蕭文俊專員於會中除就利衝法修正目的、條文內容逐條說明、分享其他機關因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未踐行利益衝突迴避遭開罰相關案例外;也特別提醒雖然利衝法規範對象僅為該法所定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但因受理各項補助或交易行為皆為機關公務人員,故需特別留意申請人或廠商身分,以免因受利衝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未揭露身分,或機關未於期限內公開揭露資訊,而遭受裁罰。會後綜合座談中,與會人員針對業務上所遇到的利衝問題亦踴躍提出討論,期望中央主管機關能釋示讓法令俾利遵行。
政風處呼籲,民眾或團體若符於利衝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在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時,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以免觸法。
此外,監察院另規劃於上半年度針對「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等公職人員,於花蓮縣辦理利衝說明會,以擴大宣導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