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香榭大道」標案 蔡碧仲裁示先行撤下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2018-09-28 19:24

「花蓮市日出觀光香榭大道整體景觀工程」原考量預算執行壓力及預算無法保留等問題,先行辦理公開招標以爭時效。但土木工程標已流標4次,經交通部觀光局來函指正:「請於工程預算書圖審查程序完備後再辦理上網公告招標,以符本局補助規定;如未完備審查程序即逕行發包,本局相關工程經費請自籌辦理」;若逕行發包,則本案中央補助金額將由縣府全額自籌負擔。蔡碧仲代理縣長於主管會報中裁示,「香榭大道」依正當行政程序檢討後再行辦理,避免不合於中央補助規定造成本府不堪沉重財政負擔,原於9月3日公開招標且訂於9月28日開標之標案先行撤下。
「香榭大道」案經縣長裁示由張垂龍副縣長列管本案,且在主管會報中指示三大原則處理本案:1.正當行政程序 2.符合法制 3.尊重專業。基於公務人員必須依法行政之前提下,本案已儘速進行釐清,確有相關程序尚未完備或與規定未合之情形,裁示先行撤下招標公告,並俟程序完備後再行招標。

花蓮縣政府表示,「香榭大道」於105年7月26日經行政院核定工程總經費2.6621億元:花東基金75%(1.777億元)、交通部觀光局配合款15%(0.3534億元)、地方配合款10%(花蓮縣府自籌0.2369億元),石材鋪面則由花蓮縣府自籌(石材鋪面第一期1.8億元已於4月順利標脫)。交通部觀光局多次針對本案提出審查意見,包括縣府計畫由1.4公里縮減為1.2公里,編列工程經費亦有所增加;中央補助多次強調,縣府修正計畫超出核定預算部分,將由縣府自籌。

為避免日後交通部觀光局細部審查核定版與決標簽約版內容有所不一,以致產生爭議,造成不合於中央補助相關規定,導致縣府必須全額自籌「香榭大道」案工程經費全額與石材鋪面費用,6.6億對縣府無疑為不堪之沉重負擔。縣長裁示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之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先行撤下招標公告。

關於中央補助預算執行壓力與預算保留,蔡碧仲說,中央多次表示,全力支持地方重大建設,中央政府對於經費挹注責無旁貸,希望共同將建設做好,惟縣府因以撙節方式辦理及施作,將錢花在刀口上,才符民眾期待。蔡碧仲再次強調,若需辦理預算保留,他將親自與中央溝通。縣府針對此案,秉持「開大門、走大路」,依照規定、依法行政,才是推動地方建設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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