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圖利與便民之區別 花蓮市公所辦廉政座談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2017-10-17 18:30

花蓮市公所與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日前邀請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瑜芳談「認識圖利與便民之區別」,透過判斷區辨與案例分析,讓與會公所人員及里長了解如何區別圖利與便民,避免不慎觸法而身陷囹圄。

106年村里長廉政宣導花蓮市場次日前在花蓮市公所三樓禮堂舉辦,由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瑜芳主講,花蓮市長魏嘉賢、主任秘書翁美華、政風室主任陳彥良、里幹事與各里里長等多人都到場聆聽。花蓮縣政府政風處長廖錦旌、副處長盧韋宏也到場感謝花蓮市公所協助開辦這項專題講座。

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指出,公務員依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執行職務、為民服務,同時也擔負「廉潔」、「便民」與「效能」的期待與要求,因此如何安心、放心且又大方的給予民眾便利,不用害怕違反法令而有圖利的疑慮與擔心,是每位公務員都非常關心的問題。

「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給予民眾方便,就算只獲得幾塊錢,還是會成立不法圖利。」郭瑜芳主任檢察官指出,要分辨圖利與便民並不困難,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這些都是合法便民。

至於如何認定圖利的要件,郭瑜芳說,公務員的圖利行為,除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之外,也必須符合「明知故意」、「違反法令」、「獲得好處」等三項圖利要件,才會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5款所稱的圖利罪。

郭瑜芳主任檢察官並以多項案例來做分析,讓與會人士能淺顯明瞭圖利與便民兩者的區別。她表示,只要公務員對法令有正確充足的認識,並在內心常保衡量事理的一把尺,就能在法令規定範圍內,做出妥適的決策,不會逾越或濫用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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