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計算交易所得時,如果為出價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上述取得及改良的必要費用,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民眾申報時應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計算錯誤或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等遭國稅局予以補稅,甚至處罰。舉例來說,張先生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的房屋及土地,該房地產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張先生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從所得中減除。
經國稅局查核,張先生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從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是張先生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於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可列為費用減除,經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以下常見列舉可減除成本的錯誤樣態,民眾務必注意:
一、以買賣契約總價款申報原始取得成本,而未減除與賣方協商折價或退款的金額。
二、申報購入持分或多筆不動產的相關稅費,誤以收據的總金額申報,未依出售的比例攤計費用。
三、申報購入不動產的代書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無法提示可供查對的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日期及收費細項等資料);或誤以他筆交易支付費用列入申報。
四、申報購的房屋之裝潢修繕費用,無法提示可供查對的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日期及施作細項等資料)。
五、誤將不得列為必要費用減除的項目列入,如房屋稅、地價稅及取得所有權後支付的借款利息等。
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計算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可減除成本,並留意是否將不符規定或無法提示證明文件的成本費用列入,如果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甚至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