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有民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兄弟姐妹做為美髮院經營使用,而被國稅局計算房屋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民眾詢問國稅局此舉是否合法?對民眾的疑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了經查明確實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形,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將財產借與他人所稱的「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高雄國稅局以民眾實際詢問的案例為實例,陳先生將房屋無償供姐姐從事美髮院營業使用,雖沒有收取租金,不過依《民法親屬篇》,姐姐是屬於旁系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因此國稅局仍會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陳先生租賃所得。
高雄國稅局說明,即使房屋無償供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使用,也非一律都免核定租賃收入,仍需視以下情形而定:1.房屋供自住、經營獨資的商號或執行業務,免核定租賃收入。2.房屋供經營公司、合夥的商號或執行業務,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其中,合夥商號是依合夥比例計算租賃收入,例如本人出資30%,其他合夥人出資70%,則供其他合夥人使用的70%部分應計算租賃收入。
此外,還有一個例子,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朋友作「住家使用」,而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所以個人將房屋借給朋友供住家使用,如果是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為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