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阿公愛金孫,想跳過兒子,直接讓孫子繼承可行嗎?資深地政士分享一個近期案例,一名阿嬤過世了,阿公想把阿嬤的遺產跳過兒子,讓孫子獨得,並由孫子取得阿嬤名下所有不動產,剩下的少許現金,再讓姑姑們均分,但這樣的想法依照《民法》,根本行不通。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及,一名阿嬤在今年9月往生,繼承人有阿公及其兒女共四女一男,其中唯一的兒子排行老么,後來兒子結婚後生下一個男孩,才剛滿20歲的孫子,在阿公的庇蔭下,身上的不動產登記早就破千萬元,集財力與福氣於一身。
當阿嬤往生後,阿公第一個想法,是直接把阿嬤的遺產跳過兒子,讓這個金孫獨得。於是希望兒子先去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權,由孫子代替爸爸和四位姑姑們協議分配,再由孫子取得阿嬤名下所有不動產,剩下的少許現金,讓姑姑們均分。
鄭文在說,但依據《民法》1138條規定,若老么完成法院拋棄繼承,他的繼承權將由四位姐姐取得,屆時,這位長孫完全沒有繼承權,而非孫子代理取得繼承權。除非四位姐姐都一起拋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才會到孫子輩,再由這位長孫和阿嬤的外孫們,協議分割阿嬤遺產。
阿公一聽到這樣的後果,便反對如此的安排,因為四名女兒雖然出嫁了,但都很孝順,至於外孫們,阿公完全沒有把握,所以辦理拋棄繼承權的手續,戛然而止。
把繼承權讓給兒子為何不行?鄭文在指出,依據《民法》1140條規定,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爸爸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會由長孫和姑姑們協議分割阿嬤的遺產,此時,法律才會賦予長孫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
他提醒,繼承發生時權利的讓與和我們想像的完全不一樣,民眾遇到這樣的事宜時,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避免發生錯誤時,無法補正悔不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