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每推出新建案時,常會利用廣告增加曝光率,以提高銷售成績,但如果是與地主合建分售的話,該建案的廣告費應按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分攤後,才可列報為公司廣告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建設公司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因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然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再分別計算損益,才算合理。
南區國稅局指出,因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於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比如廣告費等等,是不能從建設公司銷售房屋的收入中減除,公司如有代地主負擔的廣告費,也不可列報為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之前查核甲建設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廣告費300萬元,因甲公司是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建案,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6,甲公司雖主張已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但在稅務申報上,仍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房屋與土地的售價比例,將屬於地主出售土地應負擔的廣告費180萬元[300萬元×6/(4+6)=180萬元〕,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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