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從2016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地產,不論自行出售或遭拍賣,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其他規定日期的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非自行出售的案件,例如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因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至沒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然而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使房子被法拍,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另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仍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余小姐在2020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台北市一處房地產,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拍定人於2021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余小姐應從2021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在2021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又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但因屬於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
但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x20%)外,還被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