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被淨身出戶 結婚前請先想離婚的事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3-04-06 13:45

你想離,對方不願離,或離婚財產怎麼分?曾有人大嘆離婚為何這麼難?還說,當初結婚都沒想到會走到今天這一步。專家說,結婚時最好先預想離婚課題。做夢都沒想到,這年頭結婚前,得先想好如何好聚好散地「離婚」,且最關鍵的是,財產要如何分?因為要防「被淨身出戶」,避免沒了愛情,最後連「錢」都沒有,落得「人財兩失」地步。俗話說,「相愛容易相處難」,你情我願,「走,結婚去! 」但碰到渣男或爛女,婚姻走不下去,卻又沒辦法好聚好散時,一旦「對簿公堂」,就知道「遇人不淑」的命運有多悲慘!


婚姻百百種 最怕離婚受折磨

婚姻態樣百百種,當初因愛情而結婚,都不去料想日後會走到離婚這一步,且過程可能艱辛,心情備受折磨。

國內最知名的例子就是有「台灣最美麗歐巴桑」之稱的藝人陳美鳳,她在民國101年和結婚九年的前夫David婚變,據報載,David在台開公司、吃住都是陳美鳳出資,沒想到,David跟人搞曖昧,還覬覦陳美鳳的錢財,在美國訴請離婚,竟要求陳美鳳每個月付三百萬元贍養費,還聲請假扣押陳美鳳在美國約值三千多萬元的房地產,並要分陳美鳳一半的財產。

記得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在民國99年曾經發生邊坡走山事件,剛好車經現場,並逃過一劫的陳美鳳與前夫David,才意外曝光兩人已結婚事實。

但兩人一起逃過生死劫,竟沒逃過婚變,而陳美鳳還五次跨海赴美打離婚官司,據報載,付了千萬元和解金,才取回美國房產,及「換得」自由身。

台語有一首歌「愛到卡慘死!」也就是付出感情最多的人,反而被傷得最重,愛情沒有,錢也被挖走泰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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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稅制及函釋 才能保住荷包

外遇渣男追產 前妻有苦難言

像這樣的例子,也在台灣各個階層出現,有一位王小姐跟外遇老公離婚了,原以為「田沒溝、水無痕(意指不再有交集)」,卻沒想到,多年後收到法院的一紙傳單,前夫向法院主張其有「隱匿」財產,要行使《民法》第1031-1條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王小姐很傻眼,當初離婚官司都判好了,沒想到其前夫看到她到東南亞投資置產,竟主張她有「隱匿」財產,要來分她的錢。

此一官司歷經多年糾纏,法院判其前夫勝訴,害得其所住的房子,要被拿出來處分,把錢分他一半。

王小姐氣憤地說,「我是靠我投資眼光,在房產有獲利,才有錢跟著海外置產潮去東南亞置產,但他竟可以渣到這種地步,害我要賣房來付錢給他,真沒天理。」

另外有一群小女生對社會常發生的渣男事件,在嘰嘰喳喳討論時,憤憤不平地說,是那個男的外遇,為什麼「錢要分給他?」殊不知,即使是犯錯的一方導致婚姻破裂,但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並不是犯錯的一方就不能要求分配兩人的婚後財產,因為這是《民法》的規定。

婚姻攻防戰 專家解鎖密碼

為了讓讀者了解法令,《理財周刊》特地訪問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黃斐旻主任律師,就婚姻攻防戰的法令進行解鎖。

婚 姻 攻 防 戰   三 位 專 家 解 鎖 密 碼 

▲婚姻攻防戰 三位專家解鎖密碼

此外,男女結婚後,都希望有個「家」,都會買房,而登記在誰名下,就是他的嗎?萬一要離婚了,房產如何處理?都是一門大學問,因此,也特地訪問了政鼎地政事務所所長黃振國做精闢解析。

就婚姻關係,李永然指出,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後經修法,從民國97年5月23日起,就採「登記制」,雙方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算是真正的夫妻。

也許有人說,只要你跟我在一起,何必在意那一張紙(結婚證書),但這張紙可保障的權益可多著。

李永然說,沒有結婚,屬於同居關係,萬一另一半生病,緊急要開刀時,同居人並不算「家屬」,有時,醫院是不讓簽同意書的。

再者,屬於同居關係,彼此共同打拚的財產,登記在甲名下,但萬一甲「驟逝」,則同居人(乙)並非「配偶」,就不是當然繼承人,這時,乙對甲名下財產雖有貢獻,卻因非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而無法繼承。

但現今,離婚率這麼高,真的有必要辦結婚嗎?若結了又離,且很難離,要走到對簿公堂那一步,倒不如不辦結婚比較好。

究竟要不要結婚?皆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願,而若選擇要共同步入婚姻殿堂,最好要來認識一下《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法令規定,因為能白頭偕老最好,萬一不能走到最後,採用何種財產制?關係可大著呢。

夫妻財產制有三大種

李永然表示,夫妻財產制約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之分(圖一);另據《民法》第1017條規定,若夫妻雙方未向法院登記採用哪種制度,一般都推定是法定財產制。

夫 妻 財 產 制 

▲夫妻財產制

至於什麼情況下,才要採用「約定財產制」呢?當男女雙方的財產「顯不相當」,高低差距懸殊時。

記者這時聯想到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當初二婚曾馨儀時,因鴻海集團已屬千億級的財團,因此,難免引來外界暗嘲女方是為錢才嫁給年齡大很多的郭台銘。

為了結終外界茶餘飯後的口舌之論,最後,郭台銘與曾馨儀是到法院辦理了「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你的財產是你的,我的財產是我的。」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差別何在呢?黃斐旻指出,最大的差異在於有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黃斐旻表示,根據《民法》第1030之1條文規定: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

2.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黃斐旻說,像前面王小姐的例子,就是前夫引用此條文,在第五項的二年或五年的期限內,向王小姐追訴,要求再分她財產。

此外,很多人不理解法令,大多慣用「分一半財產」的說法,其實不太正確,根據該法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有人以為,所有的財產都可以分配,但根據第一項,是要「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婚後財產是來自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則都不能主張計入婚後財產。

黃斐旻表示,現實的世界,有財力,又萬一是外遇的一方,有時為防止另一半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分他大半財產時,也許在有「離婚念頭」時,就開始有計畫性的脫產,對婚後財產進行「乾坤大挪移」。

為愛買房 竟被淨身出戶

但這世界也不全然是「渣男」,她就接到一位趙姓男士上門請求法律協助,他說,他是以結婚為前提,應同居女友的「安全感」要求,在婚前買房並登記在女方名下,並約定在隔年520辦結婚。

沒想到拖了一年,女方都不跟他結婚,而出頭期款,並幫忙付房貸,最後,女友跟他說「莎喲哪啦」,竟被女方「淨身出戶」,搞到人財兩失。他詢問,可以用何種主張,拿回房子嗎?

黃斐旻表示,房子如果是在婚前就登記在女方名下,就不屬於婚後財產,除非兩人有協議約定,房子是以結婚為前提,並由男方陪同簽約、付款,且保有付房貸的匯款等金流,才有力爭的「依據」,但最後仍要看法官採不採證。

另有人會主張這是「借名登記」,但一到法院,很多是「看證據說話」,而一般男女被愛情沖昏頭之際,鮮少會有「預防動作」,以致,有時付出錢財最多的一方,感情也輸的最慘。

離婚事沒搞好 小心互撕揭瘡疤

黃斐旻談到,雖然大家都說「談財傷感情」,但很多時候,諸多爭議及糾紛都來自於「感情沒有」,而錢又沒有,或是「分不平」,彼此走到「互撕」地步。

記者再聯想到,民國110年所發生的「蕾神之錘」事件,知名「金曲歌王」王力宏在當年12月15日發文證實,他與妻子李靜蕾的八年婚姻畫下句點,已提出離婚申請,直接宣告李靜蕾「被離婚」。

當外界都以為,媒體聲量較弱的李靜蕾「完了?」卻沒想到她在臉書上發動反攻,以千字文揭露王力宏對婚姻不忠與人妻通姦等不倫行為,王力宏的父親為護子,還跳出來說李靜蕾當初是以懷孕來達到結婚目的。

沒想到,李靜蕾指控,遭王家人霸凌,以及被逼簽下不對等的「婚前協議」,指稱房子在王力宏名下、車子在王媽名下,婚後財產移轉得很「乾淨」。王力宏的形象因此跌落谷底,從歌壇消失一段很久時間。

此外,離婚撕破臉的還有汪小菲與大S,兩人當初宣布離婚,看似「平和」,沒想到,大S沒多久竟與韓星具俊曄火速結婚,加上大S控告汪小菲,未按實給付贍養費,結果引來汪跳出來指控,大S所住的豪宅房貸,甚至連水電費都是他在付,另還牽扯出大S與現在老公睡的是他買的千萬名床,引來媒體一陣報導。

婚姻關係中仍要保有危機意識

黃斐旻大嘆,「清官難斷家務事」,男女雙方兩情相悅,共組家庭,卻沒想到會走到離婚這一步,因此,不管男或女,在結婚之前,或多或少都要了解婚姻財產制。此外,萬一走不下去,要離婚時,如何預防「被淨身出戶」,最好平時就要有危機意識,當覺得「對方變了」,最好要提高警覺,「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她說,內心良善之人選擇相信婚姻,有時都不去了解對方在做什麼,「傻傻」地過日子,萬一碰到渣男爛女,一打離婚官司,涉及財產分配,手中證據不多,就很可能處於劣勢。

此外,依據《民法》第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是為了避免夫妻之一方以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為目的,而任意處分其婚後財產,以致產生不公平的分配,而且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都會被追加。

夫妻財產制選擇之判定因素

而究竟要如何選擇夫妻財產制呢?黃斐旻說,大多數人不去登記,就推定適用「法定財產制」,另若男女雙方「財力懸殊」,大都會考慮「分別財產制」。

她說,現今的社會,女強人也很多,要防渣男接近她是圖她的錢財,或男、女都很有錢,財力相當,有時也會選「分別財產制」。

因為選擇「分別財產制」者,未來若婚變,則財力較低的一方,都不能向對方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至於採用「法定財產制」者,當婚姻關係因離婚、一方死亡、結婚無效、結婚經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間的「房」事如何喬?

除了《民法》對於夫妻財產的規定之外,其實很多時候,夫妻間共同財產,有很多是「房地產」,而「房」事如何處理,尤其現今又有「房地合一稅」,對於房產的出售,得建立一些基本常識才好。

黃振國談到,根據591新建案統計,今年光是三二九房市檔期的預售屋建案推案量就高達八千多億元,顯見不少民眾置產會選擇預售屋,但預售屋要興建期,很可能下訂是「預售屋」,而結婚以後,房子才交屋,因此,不少人會問,該房子究竟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黃振國表示,根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此,就預售屋的購買,下訂人只是取得該物件的「債權」,可要求建商到期給付標的物,而就物權編來看,不動產既是以「登記」為準,則預售屋變成「成屋」後,是在結婚後才登記,自然是屬於「婚後財產」。

另因社會多變化,「速食愛情」很快變質,很多人因不堪生活的齟齬、摩擦生變,很可能結婚沒幾年就離婚,加上又沒去登記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終止時,就此婚後財產就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買房登記時點 關乎婚前或婚後財產

另有些時候,男女雙方要結婚前,準岳丈為保障女兒的居住需求,常會要求男方買房,且最好登記在女兒名下,結果變成是男方付頭期款,登記在女方名下,若是成屋,且在婚前就登記在女方名下,就成為女方的「婚前財產」,萬一婚後幾年鬧離婚,男方可能虧大了。

此外,也有些情況是男方家長為讓子女快點「成家立業」,在兒子結婚後,幫忙出頭期買房,且登記在兒子名下,而哪天小倆口鬧離婚,兒子財產比媳婦多,媳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該棟房子要如何估算價值呢?

黃振國舉例說,兒子買房時,也許房價1000萬元,父母幫出三成自備款(頭期款),之後,房子漲價到1500萬元,小倆口鬧離婚時,是以離婚時的價值為準,另假設當初房貸有700萬元,婚後陸續還到剩下600萬元房貸,則該兒子可以用1500萬元先扣掉來自父母幫忙出的300萬元,再減掉600萬元房貸,以餘額的600萬元為分配基礎。

此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分配,大多是以「現金估算」,因此,該兒子要給無緣的老婆時,是給付600萬元的一半為準,該媳婦不能看房子位於蛋黃區,還有增漲空間,就要求就300萬元價值,分給她房子的「持分」。

兩願離婚 給付財產免課贈與稅

另假設,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則這時,要不要繳「贈與稅」?黃振國指出,由於之前有很多爭議發生,因此,財政府於89/12/14發出的「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有說明,若是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免予課徵贈與稅。

另也曾發生過,夫妻離婚後,前夫贈送現金給前妻,被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但前夫辯稱,是當初離婚協議的內容,可免贈與稅。

依據財政部該函的案例,「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也就是說,得要「舉證」獲採證後,才能免課贈與稅。

另假設,夫妻兩願離婚,夫願意將房子給妻,黃振國會建議倆人在離婚登記前,最好先辦好不動產的移轉登記,有些案件登記原因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而這個動作,跟未來,妻出售該不動產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究竟是適用「舊制(相對房地合一稅)」還是「新制(房地合一稅)」,則要課的利得稅可能會「差很多」。

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後,出售之「取得日」與「成本認定」,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的要點四之(八):「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至於成本認定則是依據作業要點十二之(八):「配偶之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房屋、土地,以配偶之他方原取得房屋、土地之成本為準。」

另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1030-1條規定,繼承來的不動產並不算「婚後財產」,是不能對之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從配偶之一方所取得的不動產,日後出售的「取得日」及「取得成本」的認定,又與財政部就配偶間房產做贈與,要如何判定的函釋雷同,黃振國特地就「贈與人」在舊制時間取得及新制時間取得,以及是從繼承取得的時間,製作案例圖解(圖二、圖三),提供民眾「按圖索驥」。

黃振國說明,夫把他於民國100年8月,用2500萬元買入的不動產,於106年3月贈與妻,妻在112年以3500萬元出售時,則妻可依據「財政部108.09.11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適用「舊制」。

兩 願 離 婚   給 付 財 產 免 課 贈 與 稅 

▲兩願離婚 給付財產免課贈與稅

搞懂稅制及函釋 才能保住荷包

黃振國表示,很多人一看到「舊制」及「房地合一稅」,頭就痛,但愈是艱深難懂,就愈要弄懂。

因為申報制度新舊之差,幾千萬元房產要繳的稅可能要幾百萬元,若是上億房產,那就又差更大了,因此,希望大家為了「守住」荷包不失血,一定要搞懂婚姻財產的相關法令,如此一來,人生的贏面才會大。

財 政 府 於 8 9 / 1 2 / 1 4 發 出 的 「 台 財 稅 第 0 8 9 0 4 5 6 3 2 0 號 函 」 有 說 明 , 若 是 依 離 婚 協 議 一 方 應 給 付 他 方 財 產 者 , 免 予 課 徵 贈 與 稅 

▲財政府於89/12/14發出的「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有說明,若是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免予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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