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在政府公布危險期間,民眾仍執意觀浪、登山遭遇險難,政府可以不用國賠。(圖/空勤總隊)
近年常傳出颱風警報發布期間,有人為尋求刺激,不顧勸阻執意赴海邊觀浪,抑或是為搶摘野菜赴山林、登山,隨後遇險向官方求援,占用政府緊急救援的資源,也讓救援人員跟著暴露在生命危險中。由於行政院近來解禁國家山林政策,為防上述類似事件一再重演,行政院院會今(24)日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在政府公布危險期間,民眾仍執意觀浪、登山遭遇險難,政府可以不用國賠。行政院長蘇貞昌請法務部偕同內政部、農委會、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國賠法》修正草案修法程序。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的山與海範圍遼闊,完全由政府管理,實務上並不可行。如今政府態度改變,以政策支持開放山域、海域,但也要促使國人在從事登山、水域活動時,加強風險意識及自我管理,做好活動前的各項安全準備,防止意外事件發生。因此,本次《國賠法》修正,適切分配國家及人民的責任規範,一方面規定各管理機關在開放的山域、水域,應做好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以保障國人在這些場域活動上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規定,如國人在上述已為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場域,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表示,為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有效管理」、「登山教育、落實普及」及「責任承擔,觀念散播」等政策目標推動,除鼓勵人民從事戶外休閒活動,親近山林水域外,對於人民使用已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及其設施,考量管理機關對於該等公物及其設施的管理,以維持原有地形地貌為原則,尚無法全面設置安全輔助設施,亦不易或難以人為方式除去風險,且人民於接近使用山域、水域,本應具備風險意識,並自負相當責任,因此擬具《國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因公共設施所致損害之保護客體;增訂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增訂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3條)
二、配合第3條之修正,酌修第8條第2項行使求償權時效及第9條第2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及第9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