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月春假即將到臨,新北勞工局提醒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皆為勞基法規定的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有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加班,應加給1日工資;此外,如休假日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雇主應讓勞工補假1日,不得減損勞工的休假權利。
勞工局表示,因每年民族掃墓節會隨農曆清明節氣變動,今年民族掃墓節與兒童節恰為同一日,按照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除了4月4日(週五)放假1日,兒童節應另於4月3日(週四)放假。此外,如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兒童節或民族掃墓節當日出勤工作,月薪制勞工出勤工作時數於 8 小時以內,應加給 1 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強調,事業單位如採排休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時薪制勞工調整休假並無實益,因此不適用該項規定。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