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包括購屋重要資訊,最足以充分揭露交易標的真實情形及雙方權利義務,而契約書由建商單方擬定,銷售方居於資訊優勢地位,且契約條款涉及專業用語與繁複法規,因此若建商「便宜行事」,導致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不完整,將損害購屋者權益。
公平會日前於委員會議中就決議,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龍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銷售高雄「本業好漾」預售屋過程,竟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且有失公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本業建設公司70萬元罰鍰、龍義公司35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反映,到高雄市苓雅區「本業好漾」建案接待中心參觀時,銷售人員要求須先給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審閱;經公平會派員訪查銷售現場,發現銷售人員確實有向購屋人表示須先支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的情形,本業建設公司及龍義公司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權利,已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交易金額較高,大多數消費者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於交易前可取得的資訊相當有限。
而建商及代銷業者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將陷購屋人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給購屋人充分審閱,並注意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以保護購屋人的權益,減少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