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業經110年8月20日新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
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分別於90年間發布第二次通盤檢討,迄今已逾20年。本次第三次通盤檢討整合樹林、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業經110年8月20日新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全案後續將續提內政部審議。檢討後計畫導入公共設施立體化使用、文化資產保存,更重要就無使用需求用地檢討變更以保障地主開發權利,促使整體都市發展愈來愈好。
城鄉局長黃國峰表示,本次通盤檢討範圍整併樹林、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消除計畫介面不相容性,以利未來整體發展,範圍包含樹林都市計畫區約674.88公頃及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區約254公頃。此外,因現行都市計畫為市鎮計畫性質,故為落實主要計畫、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分層管制,本次檢討一併辦理主要計畫、細部計畫拆離作業,以提高行政效率。
黃國峰指出,考量近年來都市化發展迅速,人口集中於都市地區,導致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降低、停車需求增加等問題,故本次計畫導入公共設施立體化使用精神,將計畫範圍內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提高公共設施用地利用多元性,未來除可提供市民停車空間外,若有市民活動中心、公托中心、圖書館等需求將可一併設置;
此外,配合文化資產公告範圍,計畫亦將部分土地變更為保存區,以保存地方文化資產;另配合沙崙排水設施檢討,將無使用需求的河川區檢討變更為毗鄰分區,還地於民,以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及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