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授權非衛生局的各業務單位開立防疫罰單,但罰鍰收了之後要怎麼入帳?市議員李中16日提出一個市府當前可能面臨的棘手問題,警告市府必須趕快導正,否則一旦有被罰民眾提出訴願或訴訟,市府在法理上可能站不住腳。
市議會16日繼續警消環衛委員會業務質詢議程,議員李中指出,新冠疫情三級警戒時,中央政府未頒佈緊急命令,僅頒佈特別條例並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針對未戴口罩等行為開罰,但建設局等局處其組織章程並未有防治傳染病等業務,開罰後之收入並未有議會通過後的法定科目,恐產生行政程序爭議。
據李中辦公室統計,台中市從5月26日到8月15日的三級警戒期間開立的未戴口罩罰單有4875件、484萬5千元,違規群眾或營業罰單有202件、1554萬4千元,合計2000多萬元,尤以警察局與建設局開最多,各為2575件、1775件。
李中說,依照憲法第43條,總統遇到新冠肺炎這樣的特殊疫情,應該要頒佈緊急命令,但中央並沒有這樣做,僅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這樣產生了其他法律是否要讓路的問題。
李中指出,台中市養工處日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開出了一張罰單,但他翻遍了議會三讀通過的預算書,養工處並沒有該項業務也沒有未戴口罩罰款的法定預算,他請研考會提供統計資料,發現還有經發局、都發局等其他局處也都有開出相關違反防疫規定的罰單,而其法源是市長依衛福部建議、在市政會議通過後的公告。
李中表示,市議會三讀通過的預算書是法律文書,其法律位階應高於市政府的公告,市政府若要其他局處協助衛生局進行防疫工作,應該要修訂相關局處的組織章程,並編定對應的預算科目,不然各局處沒有法定的執掌與收入科目,這會產生行政上的疑義。
李中建議,市政府應趁疫情稍微緩解之際,函請中央釋疑相關法令的位階衝突,以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另為了日後防疫工作的順利推展,他也請市府思考編列特別預算,將各局處應協助事項寫入組織章程,並依此編列對應預算,讓防疫工作有充裕的人力與預算,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