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家畜所在山區再度查獲山豬吊及補獸鋏/陳致愷翻攝
日前嘉義縣家畜所在梅山鄉龍眼林山區,查獲多起犬隻因山豬吊及補獸鋏導致殘廢及死亡,為避免更多動物遇害,家畜所進一步跨大規模搜山,再查獲11只山豬吊與1只捕獸鋏。縣長翁章梁呼籲農民勿違法使用,一旦查獲,將依法嚴懲。
翁章梁表示,這次為查獲山豬吊數量最多的一次,所幸及時處置,成功阻止更多動物受害,但也顯示山區違法使用狀況嚴重,呼籲農民勿違法使用,一旦查獲,將依法嚴懲。
家畜所指出,109年動物緊急救援案件統計有370件,因捕獸鋏或山豬吊受傷動物38隻,約佔1成,其他車禍、受困、生病受傷約佔3成比例。
家畜所所長林珮如表示,嘉雲交界的梅山鄉龍眼林大尖山與二尖山違法設置捕獸鋏與山豬吊情形嚴重,為避免更多動物受傷甚至死亡,她帶領10名同仁進行搜山,最後在竹林內查獲高達11只的山豬吊與1只捕獸鋏,部分鋏具殘留有動物殘肢,現場還尋獲山豬下顎骨。
林珮如說,這批山豬吊經現場破壞時所呈現的高強度緊束威力非常驚人,讓第一次親眼見識的同仁嚇出一身冷汗,也難怪山豬吊無差別級的傷害動物,會被號稱是動物「血滴子」。
中央自109年3月起公告禁止使用山豬吊,本案經家畜所積極調查,該設置地點位在雲林縣,屬國有地,將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後,送請雲林縣政府辦理;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製造、販售、使用捕獸夾等行為,最高可罰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緩,如造成動物死亡,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
另野生動物保護法亦規定,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至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