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涉嫌飼養一隻列為第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彌猴」做為寵物,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接獲民眾檢舉後,十八日會同台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人員查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將王男移送法辦。
住北屯區的王姓男子於三年前在住家附近昌平公園內,用水果誘引,徒手捕捉到一隻頸帶項圈的小母猴,並將牠帶回家當寵物做伴,以鐵鍊拴綁方式,在住家旁空地飼養,經路過民眾發現檢舉。
圖說:王姓男子涉嫌飼養台灣彌猴做為寵物,被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查獲。(圖/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提供)
警方調查,王姓男子(五十八歲、無刑案紀錄)行動不便,單身與母親同住,平時以賣彩券維生,飼養該隻台灣獼猴近三年;王男供稱,三年前他是怕牠挨餓受凍,才用水果誘捕帶回家飼養做伴,不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並說案子結束後,想認養這隻獼猴。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台灣獼猴是群聚性動物,不應該被單獨圈養;人類與台灣獼猴同為靈長類動物,共通傳染病原多;台灣獼猴智能極高,在不良的環境中圈養很容易產生刻板行為與其它心理疾病。王姓男子飼養的台灣獼猴,由市府農業局自然保育科人員以捕獸網及麻醉針制伏,並帶回收容。
飼養保育類動物,必須先要向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如學術研究或救傷)不會核准,申請飼養做為寵物,更不可能核准。由於王姓男子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事證明確,全案偵詢後,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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