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不可丟進垃圾車 違者最高處300萬元罰款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9-08-16 17:35

近來常常發現商家把事業廢棄物混在家戶垃圾裡丟到垃圾車上,台南市環保局16日重申,垃圾車只能收運家戶垃圾,如果商家、工廠把事業廢棄物混充家戶垃圾丟棄,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最高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環保局指出,近來常常接獲民眾檢舉,指仁德、鹽水、關廟、安南及新營等地區部分商家、工廠把事業廢棄物分裝到家戶垃圾裡,交給垃圾車收運,環保局立即加強破袋檢查工作。以8月1日案件為例,環保局在關廟區花園二街附近派員稽查,發現某公司將事業廢棄物交由環保局垃圾車清運,經稽查人員現場破袋4包,發現內含碎布及其他包裝材料如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該公司事業廢棄物未委託經政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環保局據以告發處分,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長林淵淙呼籲,事業單位不得任意非法棄置或將事業廢棄物夾帶丟棄於環保局垃圾車,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環保局將持續對於上述不法行為進行稽查,希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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