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魚槍搭配潛水器捕魚 澎縣擬加重處分改採刑事罰

地方中心/澎湖報導 2019-05-28 13:01

杜絕魚槍搭配潛水器捕魚 澎縣擬加重處分改採刑事罰

澎湖縣政府27日召開縣務會議研議,依行政程序法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水產動植物,由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行政刑罰處分,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澎湖縣長賴峰偉宣示加強取締違法潛水打魚,不讓藍色珊瑚礁淪為紅色殺戮戰場。

澎湖縣政府27日邀請前澎湖海研中心主任蔡萬生演講,他指出,使用魚槍搭配潛水器捕魚,大多挑選成熟的大型種魚,嚴重影響海洋生態。他建議輔導潛水漁民轉型,並將違法者處罰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才具嚇阻效果。

蔡萬生說,1989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目前台灣地區已無核准漁船經營潛水器漁業,而漁業法第9條更明示,潛水器及魚槍漁業為不得經營的漁業種類。

參議陳高樑表示,潛水捕魚的傷害非常大,雖然漁業法明訂不得使用潛水器、空氣軟管搭配漁槍打魚,但澎湖部分地區違法情況依然猖獗,農漁局曾查到同1人1年內3次違規。由於非法打魚利潤可觀,罰款成效不佳,去年縣府曾研擬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並召開公聽會,後來因故沒有執行。

賴峰偉說,漁民、潛水客利用潛水器、魚槍捕魚是高風險行業,容易罹患潛水夫病,且能輕易挑選高經濟價值魚類,破壞生態永續,現行處行政罰鍰3萬至15萬,仍有不少人鋌而走險,可見法律有不完備之處。因此,縣府研擬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並配合警察局新添購的空拍機、快艇,加強取締違法捕魚。

縣府指出,依據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1項第3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公告事項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吉貝等地漁民要求放寬空氣軟管長度,農漁局長陳晶卉表示,之前修法已放寬5噸以下漁船(含舢舨)空氣軟管長度可達20公尺,若漁民可遵守規定,不從事違法捕魚,可研擬放寬長度。

此外,針對丁香漁獲量每況愈下,蔡萬生表示,根據水試所的調查資料顯示,燈火作業丁香魚混獲物佔54.41%,而魚探機佔15.02%,燈火集魚作業模式較魚探機有較高的混獲比及混獲物種數,因此燈光的強度,應有條件限制。

對此,賴峰偉表示,白沙鄉以丁香魚聞名,過去繁盛時期約有150艘丁香魚船,現在丁香魚貨量日漸凋零,丁香魚船只剩7艘左右,若不採取管理措施,丁香魚將在我們這一代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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