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徵才廣告請注意!依據新修正《就業服務法》規定,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的徵才廣告,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除持續宣導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定期抽查報紙及人力銀行徵才廣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規定。
勞工局長吳威志說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已於去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只要職缺的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都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經常性薪資」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工作報酬,包括本薪、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與獎金(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
吳局長表示,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平台顯示,全台約有60%的勞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從產業面來看,依主計總處去年工業及服務業薪資調查,批發及零售業從業人員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4萬362元、不動產業4萬377元、營建工程業3萬8654元、製造業3萬8214元、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3萬6093元、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3萬5775元、住宿及餐飲業3萬758元、教育業(不含各級公私立學校等)2萬4597元,薪資結構多數落在月薪4萬元以下。新法上路後,民眾面試工作可以先掌握職缺薪資範圍,節省尋職時間成本。
常見部分小型店家於店面掛置徵才布條或張貼徵才公告,卻忽略而沒有揭露薪資範圍。吳局長呼籲,雇主招募人才,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都要揭露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方式呈現,如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
舉例來說,雇主徵求行政助理2名,廣告內容可顯示,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萬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萬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萬8000元(無工作經驗者)至3萬2000元(具2年經驗者)。如果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可達4萬元以上,例如每月本薪2萬7000 元、績效獎金在0元至2萬元間,則可以薪資區間2萬7000元至4萬7000元,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2萬7000元呈現。
如有相關求才廣告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下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196210/post),或洽詢勞工局許小姐,04-22289111分機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