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三讀 公司治理展開新頁!
1931年開始施行的《公司法》,大幅度翻修,正式三讀通過!
據了解,最受矚目的幾個條文,包括173之1條,大同條款,經濟部原本修法新增,只要持股過半股東,就可以自行召集臨時會,但朝野都認為,有可能讓新版公司法向市場派傾斜,最後改為「持股需3個月以上」、「過半數股東」,才有股東會發動權,但大同等股數弱勢的公司派,經營權將受到不少挑戰。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說:「這個條款適用的應該是每個公司都適用,現在就3個月,我想這個也是經過大家折衝之後嘛,那三個月有一個緩衝期,他兼顧...如果從某個角度來看,兼顧了公司派跟市場派的...,一個衡平吧。」
第9條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可撤銷或廢止登記,經濟部一度加上但書,最後條文,只要判決有罪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
立委(民)柯建銘表示:「公司法修正絕對不是為了個別公司,行政院版本就是如此,行政院版本也沒有回溯條款,因為(有罪無罪)已經判定了。」
臨時會最後一天,《公司法》三讀通過,達到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股東權益、增加企業彈性等目標,為公司治理展開新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