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將屆 台東縣籲民眾勿送公務員紅包當心觸行賄罪

地方中心/台東報導 2018-01-09 13:10

農曆春節將屆 台東縣籲民眾勿送公務員紅包當心觸犯行賄罪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在華人社會中,「紅包」已經成為新年不可免的重頭戲與文化習俗。然而,立法院已於100年6月7日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根據該法,「花錢買心安」、送紅包或「酬謝金」給公務員的民眾,將科以行賄罪,最重可判刑三年以下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消除民間及官場盛行的紅包文化,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

台東縣政府政風處為避免民眾觸犯行賄罪,於107年1月9日運用警察廣播電台專訪時機,向民眾加強宣導及介紹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在專訪中做案例解析與說明,讓民眾有所遵循。政風處並進一步解釋,過去一定要公務員違背職務,送錢才構成犯罪,現在只要送錢給公務員,縱使公務員執行時符合法律行為,送錢者也要法辦。希望民眾瞭解,只要和公務員接洽,就是不能送錢,否則就構成犯罪,即使假借過節送禮名義請託、行賄公務員,只要認定有事實,也會構成犯罪。

政風處也舉例,最常見的例如催件,有些人到戶政或地政事務所辦證件,就算不用包紅包給承辦人證件也會下來,但為了想快點取件,除了支付「最速件」的費用,包紅包給承辦人,雖然承辦人執行過程不違背職務,但根據貪污治罪條例,行賄及收賄者都會有罪。此外,民眾到監理處驗車,有人擔心驗車不過,為了買心安,包紅包給驗車員,這樣兩人也都會觸法;又例如春節環保局收垃圾,有些民眾為了答謝環保人員在春節期間辛苦工作,也會「意思意思」包個紅包慰勞,收受兩者也都會觸法。

最後,政風處呼籲民眾於洽辦公務時,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不必送」也「不能送」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另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的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則被害人並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故民眾只要守法,並不會因此而受何影響,請社會大眾不必過於擔憂,也請民眾勇於檢舉貪瀆(法務部廉政署免費檢舉專線0800-286-586),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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