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給付退休金,經勞工局調解及發動勞動檢查,最後雇主補足退休金差額並與勞工達成和解。(圖/勞工局提供)
因雇主未依法給付退休金,張姓勞工向新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訴,勞工局調查發現,雇主當時給付的結清金低於法令規定,因此認定當時的結清不生效力。經勞工局事後調解及發動勞動檢查,最後雇主補足退休金差額並與勞工達成和解。
勞工局表示,勞工如於勞退新制施行前後持續服務在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者,可與雇主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給付標準結清舊制工作年資。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給付足額結清金,勞工退休時,仍可向雇主要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勞工局指出,勞工如遇有結清金或退休金給付不足的情形,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公正的調解人協助解決爭議。另雇主如未於勞工退休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勞工也可透過「勞動檢查立即GO」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如經調查屬實,勞工局將開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提醒勞工對於雇主未給付退休金,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到勝訴判決確定並取得執行命令後,可透過臺灣銀行強制執行公司依法專儲的退休準備金。
此外,勞工局也會針對訴訟期間的律師費及裁判費用提供相關補助,希望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若有舊制退休金的相關疑義,可來電29603456分機6334∼6350,向勞工局同仁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