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加強管理電子煙 公共場所全禁菸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7-12-21 17:03

(圖/Wikipedia)

與傳統香菸不同的電子煙(E-cigarette)的規範,是目前世界各國正面臨的議題。今(21)日的行政院院會中,所通過衛福部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增訂電子煙定義,並增加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公共場所內吸食電子煙等相關條文。另外《菸害防制法》也修正禁菸場所範圍,將其擴大到公共場所皆禁菸。《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也將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

衛福部指出,菸煙中有超過7000種化學物質,其中93種成分會致癌,當中有15種被國際癌症研究署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在台灣,每年約27000人死於菸害,平均每20分鐘就有1人死於菸害。而35歲以上可歸因於吸菸疾病之經濟成本,總計約1441億元,占全國GDP之1.06%,顯見吸菸對個人、家庭與社會傷害至鉅。另鑒於青少年吸菸率仍高、且電子煙使用率倍增,經參納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國際經驗與實證、立法委員提案版本、民間團體等建議,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

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電子煙定義,並酌修吸菸及菸品容器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2.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主要可見面積85%以上。(修正條文第6條)

3.增訂禁止加味菸品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4.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提供菸品之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修正條文第8條)

5.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之方式為廣告。(修正條文第9條)

6.增訂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專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使用之物質或液體予未滿18歲者。(修正條文第13條)

7.增訂禁止製造、輸入、販賣或展示其他經公告禁止之物品,及除經依法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專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使用之物質或液體。(修正條文第14條)

8.刪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9時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並增訂酒吧、夜店未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應禁止吸菸。(修正條文第15條)

9.增訂因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致受侵害者,得給予必要之法律及醫療扶助。(修正條文第18條)

10.增訂場所負責人、管理人或從業人員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禁菸場所及吸菸區之設管理等檢查應予配合之義務。(修正條文第19條)

11.依法制體例調整罰則,並區分違法情節,修正裁罰之類型及金額。(修正條文第23條至第35條)

12.增訂罰鍰提充檢舉獎金制度。(修正條文第36條)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菸害防制法》此次修法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及國際趨勢,就電子煙、加味菸加強管理,確保國人於室內公共場所免於二手菸危害,希望建置無菸害的生活環境,維護國人健康。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衛福部提醒您 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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