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已上路,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房東30萬元罰鍰。(圖/Flickr 秋)
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的租賃糾紛事件發生,今(106)年起已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政府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
苗栗縣府地政處表示,為遏止黑心房東利用各種不平等租約坑殺房客,於今年元旦實施的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而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如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1個月前通知他方,未通知的一方,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及自簽約日起雙方各執1份契約正本等。
新制度推行以後,應可有效改善,過去惡房東藉故提前終止租約、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設備毀損要求高額修繕費用及收取不合理的違約金額等房東與房客間常見的不平等情形,日後房客也可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自身權益。
地政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最好加蓋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儘量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各地政府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