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不使用了,除車體要交由合法的廢車處理商回收外,記得將2面車牌取下來,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的報廢手續;如果車輛未辦理報廢手續,而車牌被他人拿去使用並懸掛在另一輛車,就是移用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對原車主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為了民眾自身權益,車輛不要使用了,記得要把車牌拆下來並到監理站完成報廢手續。
稅務局會寄發輔導單,告知車主廢棄車輛交環保回收商後,仍應攜帶車輛號牌、行車執照、身分證及印章等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稅務局也進一步舉例說明,若移用車輛牌照被查獲,罰鍰的算法:
張三有一輛1600CC的小客車,106年1月12日將車輛交由合法的廢棄回收商回收,忘記將車牌拆下,該車牌被移用懸掛另一輛車,於106年1月18日使用公路道路被查獲,張三將被處罰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就是14240元(7,120元×2倍=14,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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