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府工廠登記關說案,王允宸有罪鄭義雄與業者緩刑
桃園地檢署偵辦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王允宸等人貪瀆案件,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地檢署察官吳宗憲在起訴指出,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副局長王允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鄭義雄、高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亨公司)副總經理周榮煥共同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一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但鄭高兩人都被檢方宣告緩刑。
檢察官吳忠憲在訴書上指出,王允宸是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鄭義雄係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周榮煥為高亨公司副總經理。高亨公司係無工廠登記證之建築鋼筋加工製造業務違規廠商,經桃園市政府聯合查報小組查獲勒令停工並裁罰新臺幣(下同)2萬元,周榮煥為免遭稽查、裁罰、勒令停工或拆廠,且順利取得工廠登記。
周遂透過鄭義雄安排,於104年7月2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民安路120號「增師傅熱炒店」與王允宸餐敘,行前周先交付5萬元與鄭義雄,作為協助行賄之代價。席間,王獲知高亨公司臨時工廠登記之申請,因資格不符遭承辦人駁回,且周承諾將交付賄賂並待取得工廠登記後將再為後謝(尚未說定金額),王乃應允不再稽查,餐後,周自車內拿取內含茶葉2罐、現金10萬元之茶葉禮盒袋1袋交與鄭義雄,由鄭義雄轉交王,王取出賄款,供己花用。
後因高亨公司於104年8月20日,再遭桃園市政府聯合查報小組複查,並以未具工廠登記為由裁罰2萬元,引起周、鄭不滿,鄭於104年8月24日上午,與王約在前開餐敘地點會面並告知上情,王表示稽核小組未事先告知將赴高亨公司工廠查處,允諾會交待科員不再前往,甚出言願意繳付高亨公司遭裁罰之罰單,鄭雄遂於104年8月25日致電周,轉述王的承諾。
歷經數月,高亨公司之臨時工廠登記仍無下聞,周擔心違章廠房遭拆除而心急如焚,於105年1月14日,鄭再度邀約王,由周在車內將裝有10萬元之茶葉禮盒袋交與王,惟王因承辦人持續退件,不讓高亨公司申請案過關,故僅收取茶葉,而將10萬元退還周,嗣高亨公司於105年2月4日提起訴願後,遭經濟部於105年6月23日駁回在案。
檢方表示王允宸、鄭義雄當庭繳交而由地檢署扣案之賄款10萬元、行賄報酬5萬元,係其等之犯罪所得,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地檢署為展現政府堅決肅貪、廓清吏治之決心,偵破桃園市政府高階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地檢署將持續與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嚴厲打擊貪瀆不法,澈底追討犯罪所得,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