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推「幸福住宅」 申請條件曝光

好房網/新聞中心 2025-02-19 18:44

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蔣萬安12日表示,房價居高不下,購屋負擔重,「若買得起房,誰要住社宅」?

 

蔣萬安提到,未來由北市府取得的社宅中,如果暫時無符合社宅住戶資格者入住,將轉做「幸福住宅」,提供新婚2年內、育有6歲以下幼兒的家庭申請。

社宅示意圖。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永吉都更分回戶外觀照片。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Q1.什麼是幸福住宅?

 

臺北市政府規劃以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分回、公益設施捐贈、TOD增額容積獎勵等方式取得之住宅,作為幸福住宅房源出租,並以新婚、育兒家庭為出租對象,為青年夫妻家庭提供階段性居住協助,適度減輕居住負擔。

 

Q2.幸福住宅所稱新婚家庭定義? 育兒家庭定義? 新婚及育兒家庭是否有年齡限制?

 

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準。

 

育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0-6歲子女(胎兒)者(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0-6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另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只要符合「新婚家庭」及「育兒家庭」之定義,無申請年齡上限之限制。

 

Q3.幸福住宅的申請資格條件和社會住宅一樣嗎? 租期、續租規定?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申請承租幸福住宅之所得或財產規定、家庭成員之認定、審查程序、簽約、換租其他房屋等規定,均與社會住宅相同,相關規定均於《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內予以明定,但幸福住宅僅提供予新婚家庭或育兒家庭承租。

 

幸福住宅租期亦應遵循《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3年,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此外,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故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Q4.幸福住宅是否適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折減補貼制度? 適用二胎加籤嗎?

幸福住宅屬社會住宅資源一環,故適用社會住宅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制度,依幸福住宅承租人家庭所得多寡及承租房型,提供3,000至11,000元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直接折減於每月租金內,並得適用「育兒租金加碼補貼」,每育有1名子女,每月租金折減1,000元,最高折減3,000元。

 

幸福住宅之申請人,如申請時育有2名以上0至6歲子女(胎兒),亦得適用社會住宅二胎加籤機制,增加入住幸福住宅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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