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繳高額管理費,為的就是維繫公設服務開銷並提高居住品質,但有網友貼出住家社區公告,寫明「大廳僅限住戶使用至多1.5小時」,為此與管委會槓上。
一名網友在PTT上透露,朋友住在北市某社區,最近突然張貼一則奇怪公告,內容規範公設使用需知,如「限制住戶不能停留大廳超過1.5小時」,朋友看了很生氣,表示每月管理費繳近3000元,「憑什麼限制公共空間的人身自由?」,並詢問管委會這個規定有法律效力嗎?他在大廳待了快兩小時,與管委員發生衝突,管委員勸告該住戶離開否則報警,但最後管委員也不敢有動作。
不過疑似是同社區住戶爆料,指出該住戶近乎每晚都佔用大廳沙發數小時,長達半個月以上,最離譜還曾有晚上8點多待到凌晨2點多的紀錄,並在公用的桌上擺放不少個人物品,且把共用大廳當他家飯廳,將電視音量開的特別大聲不顧其他住戶感受的種種行為,導致其他同樣「有繳管理費」的住戶向管委會反映,籲請管委會處理。
貼文曝光後,網友反應不一,「會有奇怪的公告就一定有奇怪的人呀」、「果然每個公告背後都有一個故事」、「電視先撤,沒改善再撤沙發,反正擺著也是被少數人佔用」、「『不能停留超過1.5小時』這太針對性,有侵犯到住戶權益的問題,住戶要告,主委就必須出庭解釋,很麻煩的,而且這臨時的公告應該沒經過區權會同意,已超出管委會能決策的權責」、「其實除了聲音太大,或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之外,在沙發上坐多久是住戶的自由吧?」
對此,台灣物業管理學會理事長、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表示,假如發生住戶長期佔用公設情況,解決途徑通常有:第一、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住戶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第三、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最後,建議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做出決議並在規約中訂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加以規範,以及當住戶違反時必要的處置措施也在規約中加以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