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中報導
要賣長期持有土地的人,多一些詢問,可以創造免稅的機會。台中市就有一位婦人要用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因爲持有長達40年,稅額竟高達120萬元,因而求助地稅局人員,沒掉竟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一位林小姐出售土地時按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因持有期間長達40年,按《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該土地漲價總數額已超過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倍以上,因此適用最高級距稅率累進課稅,即使有長期減徵的優惠,稅額仍高達120萬元。
林小姐知道後擔心到不能睡覺,於是求助地稅局,了解是否還有其他減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情形,經稅務人員查核後,發現該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函文台中市都市發展局查復屬依法得徵收的土地,因此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林小姐得知可省下大筆稅額後,不斷感謝地稅局的暖心之舉。地稅局也提醒民眾,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的土地,即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其移轉均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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