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近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有公司詢問,公司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除了給付租金外,還需要負擔房東的租金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該筆租金的給付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如果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的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該款項實質上為租賃財產權利的對價,應併計租金給付總額,並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外,還須負擔房東B君租賃所得的扣繳稅款(扣繳率10%)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補充保險費費率2.11%),因此,A公司每月租金的給付總額為34,133元【每月支付租金30,000元÷(1-租金扣繳率10%-補充保險費費率2.11%)】;亦即包含租金扣繳稅款3,413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10%)、全民健保的補充保費72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2.11%)及房東B君實收租金30,000元(租金給付總額34,133元-扣繳稅款3,413元-全民健保的補充保費72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每次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租金時,應按租金給付總額的扣繳率10%計算扣繳稅款並代為扣取,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取稅款向國庫繳清(若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