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買後售」,必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要符合3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中區國稅局指出,民眾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若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的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與所得稅法為保障自住換屋需求,避免因課稅降低重購自住房地能力,而給予租稅優惠的立法目的不符,並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並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地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的規定,未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而申請復查,中區國稅局以甲君出售後購的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的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的A自住房地,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
中區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