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子女若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還是可「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近期不少案例都是所謂「代位繼承」,像是高雄國稅局日前有案例,父親在110年死亡,姊妹3人皆已拋棄繼承,今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僅有伯父在世,而姊妹3人可「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姊妹3人雖已對父親遺產拋棄繼承,但依《民法》規定,仍可代位繼承祖父遺產,與伯父同為繼承人。
但要注意的是,僅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代位繼承,其餘順位繼承人則無代位繼承的資格。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先前也提到一個案例,是一名獨生女在他爸爸往生時已經拋棄權,為什麼後來阿嬤往生了,她還有權利繼承?就是按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
不過,鄭文在提到,這是有先後順序的,假設是阿嬤先過世,爸爸後來才往生,這時法律關係變成「再轉繼承」,獨生女這時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繼承權的有無,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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