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對換屋族來說,2年內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條件即能節省不少土地增值稅,也就是所謂的「重購退稅」。
台南市財稅局表示,為防範有心人士藉此進行投機之事,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列管案件,已於6月起全面展開清查。
重購退稅條件為以下:
1.出售地及重購地所有權人需為同一人。
2.地上建物需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新購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4.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5.重購地面積以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內為限。
6.先買後賣的換屋者,其出售之土地需於購買新購土地時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始適用之。
財稅局說明,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重購土地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財稅局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5年列管期間內如移轉予他人、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等非供自用住宅或自營工廠用地使用等情形,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將予追補。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自用住宅之戶籍如需辦理遷出,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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