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戴鈺純/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如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舉例說明:其父原持有房屋1棟,其與子女均辦竣戶籍登記,並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父親去世後由其子繼承土地,女繼承房屋,但因地上建物所有權已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另外,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符合要件者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提醒民眾記得於期限前申請,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