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民眾申請查調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時,發現有房屋已拆除卻仍有房屋稅籍,經稅務局查明係因民眾於房屋拆除時漏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應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如未即時申報拆除,只能依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除非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等,始可追溯至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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