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屋頂出租給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收取租金,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基於守望相助而成立,其向住戶所收取的管理費,可免辦稅籍登記並免徵營業稅。不過如果是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頂樓平臺出租,則有營業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取得的租金收入屬大樓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近日查獲轄內甲大樓管理委員會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12年7月出租大樓屋頂供乙、丙2家電信業者裝設基地台,每月收取租金分別為20萬元與10萬元,由於每月銷售額合計3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
該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2年度遺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171萬4仟餘元,臺北國稅局除通知該大樓管理委員會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近8萬5仟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1項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未辦理稅籍登記而對外出租大樓屋頂收取租金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