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動保處日前接獲陳情,指男大生於坊間集合式學生出租宿舍處所虐殺貓隻致死,該名男性大學生因徹夜狂飲酒精飲品,並藉故進出同校學姐租屋房間,趁著學姐入睡之時,偷偷將學姐所飼養貓隻帶回自己房間,後續又進行虐殺。
由於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動保處會同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調查,目前已函送地檢署進行偵辦。
據飼主表示與行為人為同校學姐弟,學弟於案發前晚邀集朋友同聚飲酒作樂,並又向飼主借用椅子及多次進出樓層,因睡意朦朧,所以沒加以理會,但過了不久就聽到巨大的撞擊聲音及慘烈的貓叫聲,於是立即驚醒發現所飼養貓隻已不在房內,隨即前往學弟住處進行查看,一開門只見其雙手多處傷口,而貓隻已經陳屍於地上,周圍環境雜亂滿是血跡,行為人只是回說不知道,於是立即報警處理。
經警方到場拘提行為人進行偵訊,行為人表示當下因為酒醉意識不清,半醒之間突然見到貓隻在房內衣櫃上面搗亂,一心只想要把貓隻抓下來送回學姊房間,但因為貓隻持續抵抗又抓傷自己的雙手,所以就越抓越用力,緊接著貓隻就因而斷氣停止掙扎。
動保處獲報立即展開調查,查閱出租宿舍監視畫面,確認貓隻係由行為人自行以棉被包裹方式帶回自己2樓房間。另外貓隻大體經由獸醫師解剖,並以X光檢查製作詳細解剖報告,相驗後發現貓隻頭部多處骨裂、瘀傷及出血,初步斷定主要死因為頭蓋骨破碎及顱內出血,研判貓隻應為遭受外力重大撞擊後所造成的致命傷,並非行為人所述疑似勒斃情形。
動保處也緊急函請行為人所就讀大學,加強宣導所屬師生員工對於動物保護的態度與觀念,對學生進行心理諮商輔導,並報社會局、警察局將該處出租宿舍列為重點關懷訪視區域。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倘有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依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綜觀行為人故意殺害貓隻,事證明確,已整卷函送地檢署進行偵辦。
動保處呼籲動物保護是進步城市的重要指標,為開創新北市成為友善動物城市的典範,請全民共同杜絕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不良行為,讓尊重動物生命成為全民的生活習慣,以動物平權的態度,建立人類與動物和諧共處的環境,以為動物福祉,一起邁向愛護動物的創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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