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夫妻買房常因為要登記在誰的名下引發不少糾紛,也有夫妻索性共同登記持有,雖然最為公平也保障雙方權益,但在面對稅務時卻不可不慎。
報稅季來臨,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民眾詢問,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雙方是否都要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稅務局表示,夫妻共同持有土地及地上建物,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規定,雙方應各別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
該局說明,共有房地之夫妻其中1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稽徵機關核定符合規定者,僅申請人之持分土地可適用地價稅優惠。也就是雙方皆須提出申請,經由稽徵機關各別審核、各別適用優惠稅率,不會因為是同一筆土地,已辦竣戶籍登記,就自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民眾要特別注意,以免錯失優惠稅率。
另外稅務局也提醒民眾,若所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得等到次年度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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