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陳致愷攝影)
嘉義縣番路鄉鄉民代表林朝新因酒駕易服社會勞動,卻在尚未執行完畢前登記參選,嘉義地檢署以其資格不合,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院今判決林朝新當選無效,全案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在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林朝新去年4月間因酒駕涉犯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不准易科罰金,准易服社會勞動時數為366小時,履行期間自去年 9月15日起至今年1月14日止,但林朝新仍在去年8月31日登記參選嘉義縣番路鄉第2選區鄉民代表,因此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其資格不合當選無效為由,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嘉院表示,林朝新雖抗辯遭侵害參政權,有違憲之虞,請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但合議庭認為,選罷法並非規定終身不得參選,雖經判刑確定,在登記參選時已服刑完畢者,仍得參選登記為候選人,無剝奪人民依憲法參政的權利,林朝新沒有必要請求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另,林朝新指其依法向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經認定具候選人資格並當選,依誠信原則,當選應受法律的保護;但合議庭法官認為,林自行填載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對參選資格不符,主觀上明知或有重大過失,所以林主張「本於誠實信賴之保護,原告不得再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等語,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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