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的診所與住所同地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的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則以二分之一計算。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而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的電話,或執行業務者的汽車,如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此外,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的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的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的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的統一發票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