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立法院於今(2023)年初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共有五大重點,但其中三項遭台灣法學基金會主辦的研討會出席者批評,有「違憲」之嫌,建議發起聯合釋憲,而亞昕建設董事長姚連地也以旁聽者身份出席,他指出,不合時宜的法令可以修改,但不可以違憲。
台灣法學基金會在四月八日舉行「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合憲性審查研討會」,由基金會董事謝哲勝主持,共邀請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系主任及教授許義寶、真理大學教授林家祺、台大法學院教授林明鏘、台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廖義男、雲科大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及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張永明等人與談。
私法人購地限制易產生系統性風險
研討會針對「私法人購買住宅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限制轉讓年限」的合憲性,共同指出,此在現行法律體系,為絕無僅有的立法例;如採原則禁止限制,例外許可之立法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更遑論此舉可能產生例如:公務人員貪瀆、不動產交易增加障礙及不確定性等系統性風險。
至於「預售屋買賣禁止讓與」的合憲性?與會者也指出,預售屋都有數年的興建、交屋期,這段期間消費者換約有各種原因,例如:出現經濟變故、健康因素、離職、遷徒等,不能一刀切式地認為換約等於炒房。
況且即使消費者因為換約獲得價差,房地合一稅2.0也將預售屋交易納入45%重稅對象,此次修法顯然淪為疊床架屋。
除外規定採「空白授權」遭質疑
《平均地權條例》47-4條第1項禁止轉售預售屋之規定,在同條項之「除外規定」中採取「空白授權」之立法模式,且於母法中缺罰就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之處罰可預見性為明確之授權(因涉及裁罰之構成成要件),不符合《憲法》23條「依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
縱使本次之修法有其合理之公益目的(為了增進公共利益、居住正義之目的),亦難脫違憲之疑慮。
其次,此立法方式為我國首次以立法禁止並處罰人民就合法之財產移轉簽訂「債權契約」,直接以立法介入私人之私法自治領域,在未用盡抑制不動產炒作之三大政策工具前,逕行採取立法禁止轉讓之終極手段,實不符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
加以「債權契約」屬於私人經濟領域查核困難,如再加上「審核例外轉讓之申請業務及其引起之行政爭訟」,實施後將徒增行政機關之查核與困難並增加行政機關之額外行政負擔,也勢必造成民怨。
炒房定義未明 5000萬元重罰之檢舉有爭議
另外,「以5000萬高額行政罰禁止炒作」的合憲性,與會者也認為,法律應該要保護人民,但本次修法對「炒房」的定義,仍然沒有明確標準、缺乏預見性,民眾不知道該怎麼遵守;甚言之再用重罰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造成胡亂檢舉,徒惹不動產交易更多糾紛。
再者,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有高達5000萬元的裁罰權,且地方主管機關並無法建立清楚的調查、行政起訴、審議的內部分工,也不熟悉聽證式的案件裁決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看起來也沒有要制訂一個清楚合比例的裁罰基準。 在各種程序配套都欠缺的情況下,平均地權條例將5000萬裁罰權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屬於違憲設計。
在違憲情況下,應該還是交由內部程序制衡與保障較為完備的公平會,依照公平會處理炒房行為,才符合人權保障,此外,法學界也主張,能聯合提出釋憲。
限制人民財產自由處分 將擾民
以旁聽者身份與會的亞昕建設董事長姚連地於中場休息時表示,《平均地權條例》可以修法,但是限制人民財產自由處分的修法,就是擾民。
他也指出,政府一味認為,對預售屋的買賣進行管制,以為修法就能解決一切,殊不知,造成近年房價飆漲,有絕大問題是跟缺工、缺料等因素有關,至於建商,在各項成本升高,在售價的定價上,一定會追求合理的利潤,因為,建商有不少員工要養,因此,房價不可能就因為管控就下跌的。
姚連地也談到,若有人發動「聯合釋憲」的行動,他一定支持,看看修法的條文,依據大法官的見解,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
而有人認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條文一上路,房市會被打趴一事,他表示,今年是個案表現不一的一年,但因建商的成本這麼高,他不認為房價會降,另不管房市漲或跌,作為上市櫃公司得跟股東們交待,因此,亞昕會按照本身現金流情況,持續購地,今年就有不少筆簽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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