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學甲88槍擊案中,被檢方以涉嫌協助洪政軍藏匿聲押獲准的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經他提出抗告由高分院發回後,1日凌晨南院更裁,以70萬交保但限制出境,期限8個月。南院表示,檢方舉出的相關證據,尚難認定王文宗與本件槍擊案之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
南檢以王文宗涉嫌槍砲及窩藏嫌犯,於3月24日將他拘提並聲押獲准。王文宗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 3月31日深夜開羈押庭,直到凌晨1點多裁定70萬交保但限制出境。
南院指出,王文宗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而依據檢方所提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本件槍擊案之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故尚難認被告有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但是,依據王文宗與證人的說法,加上卷內證物,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長期於臺灣及大陸地區頻繁往來,具有在大陸地區生活之能力,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羈押條件。但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加上律師提出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准予被告70萬元交保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