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備註「這條」回天乏術?她主張牴觸法律無效 專家1作法避紛爭

好房網/新聞中心 2023-02-12 18:37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房東堅持要帶人家來看怎麼辦?」有網友在PTT發文,租約到月中,昨(2)日房東突傳Line請她配合帶人看屋,拒絕之後,房東以當初簽立合約備註條款為由,表明已事先告知,雙方因此意見分歧。

原PO曝光對話內容及合約,認為法律明定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房間。合約備註條款中雖有相關事項,但她想主張無效,「這個條約上面只有房東的章,沒有我的章;且配合的話,也要我在的時候啊,如果我東西不見怎辦」。

合約備註條款之中寫道:「乙方須於停止租約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請配合新承租者看屋」。圖/翻攝自PTT
合約備註條款之中寫道:「乙方須於停止租約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請配合新承租者看屋」。圖/翻攝自PTT

對此網友討論熱烈,有人認為合約牴觸法律,且「請配合」字眼非強制性,可以不用理會房東,「合約有寫沒用,違法事項不得記載,上面只有寫請配合沒要求必須做到」。

但也有人表示簽約代表同意其內容,原PO若不配合視同違約,「法律上禁反言,雖說房東要房客同意才能入內,但合約你已經同意一次,雖然能堅持意思表示不正確和想法改變,房東硬闖是違法,不過同時你也構成違約」。

事實上,在租賃期間內,使用權歸屬房客,房東未經同意不得逕行進入,否則恐涉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嫌及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侵害自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表示,刑法及民法確實明定租客的承租使用權,即房東未經房客同意不得擅自進入。不過該合約也已備註房東帶人看屋事項,房客一旦簽約等同效力發生,無法規避或主張無效,那也會構成違約,這都不是一個好的處理方式。因此建議雙方再洽談細節,至於房客應該如何配合,由於備註未寫明,是模糊地帶,盡量挑選房客在家時間,都是對雙方較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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