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不過贈與人若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財產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表示,黃先生於109年7月贈其妻子台北市松山區土地1筆,公告現值為1,200萬元,申報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移轉登記於妻子名下。而黃先生於110年5月過世,贈與妻子的土地也已增值、110年公告現值為1,350萬元,該土地雖已不在黃先生名下,仍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公告現值 1,350萬元,與被繼承人其他遺產合併申報遺產稅。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財產移轉情形,以正確申報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有民眾詢問,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不會課徵贈與稅,要贈與土地也不會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至於《契稅條例》並沒有夫妻相互贈與房屋而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在立契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納契稅。稅務人員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夫妻間贈與房屋記得報繳契稅,以免逾期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