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民眾在賣屋的時候,會面臨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或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選擇,不過不少人往往不曉得兩者間的差異以及優缺點,到底選哪個可以為自己獲得最大的利益?
一般約和專任約有什麼差別呢?整體來說,一般約的簽訂,屋主除了自己可同時對外銷售以外,也能同時委託多家仲介賣;而專任約指的是,屋主委託單一仲介銷售,簽訂全權銷售契約,專任約期限視屋主需求,不過契約期間屋主是不能自己銷售房子的。
那到底這兩種契約哪種比較好呢?知名房產臉書專頁《賣厝阿明知識+》表示,簽訂一般約,因為可以委託多個房仲業者協助出售,曝光度較高;且屋主也能自行銷售,在契約期間若屋主自己找到買主了,自售既不違法,也不必付給仲介報酬。
不過,一般約客源較多較複雜,有時候會有同個買方透過不同仲介看到同個物件,浪費彼此時間。此外,因有多位房仲在銷售同一棟房子,因此會有不同價格的狀況出現。
至於專任約,賣厝阿明說明,簽訂專任約,賣方只需面對一家房仲業者,對賣方來說比較單純,也因為是獨家銷售,通常房仲較願意花時間投入房屋銷售資源。
不過,若銷售狀況不佳屋主想終止合約,房仲有可能藉故拖延還屋,或假造買方以底價成交,且專任約又不能自行私下交易,否則要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賠償,而通常違約金是成交價的4%至5%。因此建議屋主在簽訂專任約前簽訂專任約前,委託代理銷售時間建議三個月左右,千萬不要有「授權時間寫到售出為止」的狀態。
永慶房屋資深房仲人員曾表示,站在買方的角度來看,買方當然會貨比三家不吃虧,所以採用專任約才比較能夠讓賣方賣到房子應有的價值。他也提到,一般約除了可能讓買方下手時比較猶豫外,房屋損壞或是交易上的糾紛會比較多,採用專任約安全性還是比較高。
他也強調,買方只有一個,賣方也只有一個,所以如果太多人在賣,價格反而不容易搓合,而現在科技發達,其實真的有購屋需求的就是那群人,在網路上看屋其實很方便,所以一般約吸引到比較多客戶的優點其實也沒這麼顯著。
好房名家賴淑惠則曾撰文指出,他認為專任約不是不能簽,但建議必須對專任獨賣的仲介,有一定的信任度,比較出鄰近售價後,訂出期待價格,表明自己對價格的堅持,再請仲介幫忙銷售。此外,他也建議,專任約的簽訂期限最好要有個停損點,通常給數星期到一個月的時間,如果時間到了還沒成交,就多找兩家仲介託售,但數量千萬不要過多,以免有仲介拿底價亂開價,甚至讓買家們覺得賣家出價沒誠意,影響了成交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