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國內的連鎖房仲品牌眾多,不少民眾會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子,不過也有不少人因曾經在房仲或不動產公司任職,累積許多客戶與人脈,所以就離開公司當起「個人房仲」,仲介不動產買賣並收取仲介費。但個人居間仲介進行不動產買賣,會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或酬勞金,但別忘了相關申報繳稅事宜,以免遭追繳及處罰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收取佣金或酬勞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個人仲介不動產買賣所收取仲介報酬,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果無法提示相關必要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現行為20%)計算必要費用。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日前查核轄內一名張先生於108年間因仲介土地買賣,按成交價格2%收取佣金報酬500萬元;張先生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未能提示相關費用憑證,經該局按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計算其必要費用100萬元(500萬元×20%),核定他漏報執行業務所得4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此外,一位王先生在107年(2018年)居間為陳先生及林先生仲介多筆土地買賣,收取買賣價格0.5%至1%不等的佣金合計900萬元,王先生疑漏未將該筆佣金收入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後,他也未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因此按財政部公告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按收入總額的20%計算必要費用後,核定王先生漏報執行業務所得720萬元,應計入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須補稅288萬元,並處罰鍰115萬2千元,共計403萬多元。
國稅局提醒,近年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稽徵實務常見個人居間仲介交易後收取佣金或其他類似性質對價,縱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但所取得的收入仍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勿因該筆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誤認無需申報,而遭補稅處罰。